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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学院及有关部门:
根据浙教资中心[2008]3号文件、《教师资格条例》、《浙江省实施〈教师资格条例〉细则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,我校将开展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,请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对照“认定范围和条件”(附件1)组织好报名、统计、考核、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等工作,并将以下材料于5月9日前报人事处师资科(行政楼517室,电话:86689797),逾期不理。
材料要求:
(一)《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情况汇总表》(附件2,必须用A3纸打印)
(二)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》一式2份(附件3,必须用A3纸正反面打印)
(三)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》(附件4)及有关证明材料
(四)《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》(附件5)和《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》(附件6),由各学院组织测试、汇总(思政人员由学校统一组织)
(五)身份证、学历证书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、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,由学院审核签字
(六)2寸免冠近照4张(附同底JPG格式电子照片,照片名为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,大小在20K之内,像素为114(宽)×156(高))
人事处
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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